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
, 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 不含增值税
) 70%以下
, 属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 应该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
〔 2009
〕 380号
) 规定的核价办法
, 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
〔 2009
〕 380号
) 附件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 试行
) 》 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
,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老唐再附上文件中提到的2009-380号文相关条款
第三条 销售单位是指
, 销售公司
、 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 销售公司
、 购销公司是指
, 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
, 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 包销是指
, 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
, 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
, 并负责销售白酒
。 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 ( 一
)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
,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 含70%
) 以上的
, 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 二
)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
,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
,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
、 白酒品牌
、 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
, 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
, 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 上述第八条第二款
, 由于种种原因
, 实际执行中
, 都有松动
( 别追问
, 老唐不解释
) 。 最新的37号文件 , 将“委托加工”单独提出来说 , 老唐理解 , 可能对外包加工占比比较大的白酒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 加工避税问题
, 可参看老唐前年老帖
: http://xueqiu.com/8290096439/24677039为防又被无脑族毁谤为假新闻
, 老唐放国税总局文件截图在下面
: 
利益申明
: 老唐持有约46%仓位的茅台
, 不持有其他白酒企业
。 @释老毛 连放两条惊天大利好
, 老唐放条利空对冲一下
, 可否
? ![[俏皮]](唐朝 白酒的新利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_files/emoji_04_cool.png)